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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微信(微博)公众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8-03-09 】

安学院党宣发[2017]6号

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各学院,各部、处、室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校属各单位微信(微博)公众平台的开设和运行,维护网络思想舆论阵地的权威性和纯洁性,营造文明和谐的校园网络文化氛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文件要求,现发布《 微信(微博)公众平台管理办法(试行)》(详见附件1),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备案管理:已开通公众平台的,请下载填写《 各级官方微信、微博备案表》(附件3),由所在单位党总支(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4月28日前送至宣传部;

二、公众平台申请:新申请微信公众平台的,请下载填写《 开设官方微信、微博申请表》(附件2),由所在单位党总支(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到行政办公楼一楼宣传部办理。

联系人:王智勇

电 话:33228401

附件1: 微信(微博)公众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 开设官方微信、微博申请表

附件3: 各级官方微信、微博备案表

党委宣传部

2017年3月17日

附件1:

微信(微博)公众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微博、微信作为一种互联网新媒体,以其传播快、覆盖广、影响大等特点,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方面日益发挥重要作用。高校官方微博、微信公众账号已成为校务公开、服务师生的重要载体,成为密切联系师生、改进工作作风、引导校园舆论、塑造学校形象、建设网络文化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校内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管媒体的原则,增强对互联网发展的适应性,主动把握网络舆论导向的主动权,实现党管媒体的与时俱进。学校提倡校内各单位和学生组织在各级党组织的指导下建设必要的官方微博、微信。

第三条“ 官方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博”是学校党委适应新媒体快速发展的形势,利用新载体、新手段报道 、引领舆论、沟通师生、树立形象的新媒体平台,已通过门户网站官方认证,是学校官方信息发布平台。 新浪官方微博的网址是:http://weibo.com/6161241776/, 腾讯官方微博的网址是:http://t.qq.com/anshununiversity, 微信公众平台的微信号是: 官方微信公众号(asxy1938)。

第四条凡以校内各级单位或学生组织名义在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和微信注册的账号,均属于学校的官方账号。包括:账号中含有学校名称或名称简称的;账号中含有学校部门或学院名称的;由校内各单位、学生组织注册或者运营管理的。

第二章登记注册和年度检查

第五条凡以学校、校内各级单位或学生组织名义在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和微信注册的官方微博、微信账号,均应填写《 各级官方微博、微信备案表》,加盖主管单位公章后报党委宣传部登记备案。如因工作需要,发生微博、微信建设分管领导或管理员变更,应重新填写《 各级官方微博、微信备案表》,并及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六条确有必要新建官方微博、微信的校内各二级单位,需填写《 开设官方微博、微信申请表》,报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后方可开通。校内各二级单位下设机构新建官方微博、微信,需填写《 开设官方微博、微信申请表》,报所在单位批准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后方可开通。校内学生组织、学生社团新建官方微博、微信,需填写《 开设官方微博、微信申请表》,报校团委或学工部批准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后方可开通。

第七条各级官方微博、微信若需通过网站实名认证,可在注册网站下载相关资料,加盖公章后报党委宣传部,学校将提供认证辅助服务。

第八条校内各级官方微博、微信应每年填写年度检查报告,报学校党委宣传部进行年度审核检查,年审不合格的微博微信,学校有权责令其注销账号或通过新浪网、腾讯网关闭其帐号。

第三章维护管理

第九条党委宣传部负责全校政务(官方)微博、微信的统筹管理。 官方微博和 微信公众平台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建设。以学校各级单位或学生组织名义注册的微博、微信,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

第十条官方微博、微信公众账号要以“科学发展、积极利用、加强管理、确保安全”为指导原则,制定信息审核、发布等管理规范。各建设单位应主动建立健全微博、微信管理制度,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具体负责微博、微信内容审核与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十一条 官方微博、 微信公众平台将实时整合校内信息发布资源,提升信息发布的影响力和引导力;在管理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和师生的提问,党委宣传部及时反馈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及时予以回复,妥善处理网络舆情。

第十二条各级官方微博、微信在管理过程中,应高度重视网络舆情,发生舆情危机时,应主动予以正面回复,积极疏导,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对重大事件、紧急信息或有损学校声誉的信息,官方微博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党委宣传部汇报,并与微博、微信的注册网站及时沟通,妥善处理。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微博、微信,学校有权责令其关闭,并追究主管单位、主管单位分管领导和管理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学校将根据情况将登记在册的微博纳入学校微博圈,给予推广宣传、实名认证和技术支持。各级微博、微信要积极转载评论学校官方微博、微信发布的信息,要充分利用“互粉”、组建微博群、微博圈等形式,加强与学校各级微博、微信的互联互动,构建有效的信息共享、动态交流、联动反应的网络工作模式,形成强大的新媒体宣传合力,不断提高我校的网络舆论引导能力。

第四章内容发布和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校内各单位有重大信息需要通过“ 官方微博”、“ 微信公众平台”发布,可与党委宣传部联系。未经授权,各级单位官方微博、微信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的相关内容。如确需对外发布的,在报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后方可发布,并应与学校保持口径一致。

第十五条校内各级官方微博、微信发布的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信息。

第十六条校内各级官方微博、微信发布和转载有关信息应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相关资料及文件、学校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要严格把关,避免泄密事件发生。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 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2017年3月31日起施行。

附件2:

开设官方微信、微博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联系人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邮箱

QQ号

负责人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邮箱

拟申请账号类型

(微博/微信)

拟申请账号名称

拟申请账号类型

(微博/微信)

拟申请账号名称

申请理由

功能定位

申请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党委宣传部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申请表需要签章后交至党委宣传部备案(行政楼宣传科,联系电话:33228401,联系人:王智勇)。

党委宣传部制

附件3:

各级官方微信、微博备案表

微博、微信号

微博、微信昵称

微博、微信ID

主办单位

功能定位

联系人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邮箱

QQ号

负责人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邮箱

主办单位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注:备案表需要签章后交至党委宣传部备案(行政楼宣传科,联系电话:33228401,联系人:王智勇)。

党委宣传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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